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878 | 生成日期 | 2020-10-13 | 公开日期 | 2020-10-13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20〕19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建筑,文件,通知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文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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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20〕191号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20〕191号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效遏制建筑垃圾无序收运、随意倾倒等现象,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面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
市城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并对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工程运输单位安全状况评价制度,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暴力抗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转运、消纳场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保障设施用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源头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同时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擅自处置居民装修垃圾。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发运输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件,按职查处工程车辆违规运输行为。
各镇(园区、街道)接受市城管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分类、收集和中转站建设管理。
市公用产业集团负责被征收地块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各中转站垃圾清运以及处置厂的日常运营,做好城区住宅和店铺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二、举报奖励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有效制止或举报查实的单位和个人,由接受举报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抛洒滴漏污染路面1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元;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5立方米的,或者抛洒滴漏污染路面100-500平方米的,奖励300元;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抛洒滴漏污染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0元。
三、行业准入条件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应当具备不少于20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智能环保车(即排放符合国五标准及以上),从事装修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不少于10辆符合本市垃圾运输专用环保车辆;
(二)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三)具备全密闭运输软式密闭苫盖装置,具有权威部门出具的年度检验合格证明;
(四)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载智能管控定位系统、加装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及喷涂符合规范的放大号牌;
(五)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顶灯,统一车身颜色(绿色),车容车貌良好,车辆构件无残缺不破损;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输企业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质后,其自有运输车辆不符合第(一)项规定要求的,城管部门注销建筑垃圾准运证及其运输标识。
城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验收备案。
公安、交通运输和城管部门共同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定位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行为进行监管。
四、规范审批许可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二)建筑垃圾处置除本建设工地自用外,统一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计算工程建筑垃圾外运量的图纸及电子资料;
(四)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工地围档、出入口硬化、运输车辆冲洗设施、保洁人员)。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行证。准运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处置种类、运输公司及负责人、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渣土处理费收缴按照《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宜发〔2010〕2号)执行。
五、强化装修垃圾监管
有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含沿街店面),由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收集管辖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无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含沿街店面),由所在村(居委)结合本区域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实行辖区装修垃圾的相对集中堆放。
在城区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设置有一定规模、专人管理、相对封闭的装修垃圾集中转运收集点。
装修垃圾的收集、转运和运输由依法成立的环卫专业作业单位负责,运输车辆统一颜色和标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其中,各小区或村(居委)临时堆放场所至装修垃圾集中转运收集点,由环卫专业作业单位利用短驳车辆运输,装修垃圾集中转运收集点至终端消纳场所,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大型运输车辆转运。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可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大型运输车辆直接运至终端处置场所。
城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运过程路单管理制度,明确装修垃圾的来源、运输线路、处置地点、车型、数量、运输日期等内容,并接收消纳处置场所的回执。
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装修垃圾处置费严格按照价格标准执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按照《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运输及处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确保收运处置体系有序运行。
六、建立违规惩戒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黑名单”一次:
(一)未取得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手续,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或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二)擅自变更运输线路为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建筑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经查实的;
(三)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情况严重、面积较大,造成较大影响的(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超过50米以上),或抛撒滴漏污染道路面积不大,但屡次发生,被书面警告或处罚累计三次的;
(四)违反“平车厢”装载运输管理要求,或车辆车身、车轮不冲洗干净驶出工地,被书面警告或处罚累计三次的;
(五)车容车貌破旧肮脏、公司标志标识不明显、牌照及放大号牌不清晰、未按规定安装或规范使用卫星定位行驶记录装置等,要求整改不落实的;
(六)车辆驾驶员不配合或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较大影响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黑名单”一次:
(一)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或未取得工程车辆运输核准手续,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二)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工程车辆运输的;
(三)企业所属运输车辆一年内被列入“黑名单”车次达30%及以上的;
(四)不服从管理、不落实整改要求,提醒警告仍不整改落实的,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较大影响的。
运输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曝光一次,依法缓办准运手续二个月。公司负责对车辆驾驶员实施惩处并教育培训不少于一天,做好惩处和教育培训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办证。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缓办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准运手续六个月。
运输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限期整改,一次予以通报曝光,二次依法缓办建筑垃圾准运手续一个月。一年内被记入“黑名单”达三次的,依法缓办建筑垃圾准运手续三个月,三次以上的依法缓办建筑垃圾准运手续六个月。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八、依法执行处罚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第(1)项、第(2)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3)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1)项、第(2)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3)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九)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二)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密闭运输的,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车轮带泥行驶,沿途丢弃、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组织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五)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在指定的地点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